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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法严控“商业”

新京报  作者:杨华云  2011-05-28 07:54

[摘要] 北京立法严控“商业”

《北京市消防条例》在交付表决前,针对大兴“4·25”火灾作出了多处重要修改,以防范此类事件再发生。

昨日,北京市十三届常委会第2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北京市消防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由于大兴“4·25”火灾正发生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法制委员会就火灾事故情况及此次火灾暴露出来的农村地区自建房屋消防安全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对消防条例的修改进行了补充完善。

据市消防局副局长骆原介绍,条例新增“宣传”一章,明确每年11月9日为“北京消防日”。

储存危险品场所不得与住所“同屋”

针对同一建筑物内生产经营、存储、人员居住场所“三合一”,人员疏散困难,条例增加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对于非易燃易爆危险品,虽未采取禁止性规定,但作出了比消防法更严格的规定,“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一般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确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生产经营区域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严控“商业”尚未设定罚则

住宅楼“商业”数量庞大,条例作出严格规定将如何落实?市常委会法制办法规二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提出严控“商业”是一个倡导性规定,条例中尚未设定罚则。但严控“商业”一旦获得表决通过,纳入法规,相信政府部门会出台相应举措。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统筹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制,监督小区内政府部门的消防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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