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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转售不宜广泛推广

中国建设报  2011-05-25 09:32

本刊记者在《公租房漫漫融资路》(详见6版)采写过程中发现,公租房转售正成为一些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压力的一个备案议题。广州、深圳此前相继传出类似提议,重庆明确表示将在5年后让公租房上市交易。

住房保障究竟是保障“居住权”还是“房产权”的争议由来已久,相信会在未来两年落实公租房建设任务的过程中逐渐清晰。我们认为,无论从资源效率还是管理效率来说,对待公租房转售仍须谨慎斟酌。

首先,公租房主要针对城市中低收入人群。一旦公租房转售,相当于直接减少可用于居住保障的房屋,会极大降低公租房的使用效率。

其次,一旦涉及产权归属问题,利益驱动下的寻租动机与空间就会陡增。殷鉴!这不仅会加大压力,也易引发社会抵触情绪,由此产生的成本代价难以估量,还会损害保障资源使用的公平性。

一些人士提出,只要规定公租房转售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五年后仅允许政府回购,即可解决可能产生的种种问题。这同样立不住脚。不谈五年后政府回购的资金来源问题,如果按此制度设计,则根本掐断了房屋本身的空间,保障者为何不以租代购,将这部分财富转移?如果仅仅是因为“手有产权、心中不慌”,则显然与公租房“保障租赁权”的根本精神自相矛盾。

更重要的是,一旦公租房可售,相当于政府建设一批房源低价转售,回笼资金后再进行开发,某种程度上行使了开发商的职责。从利益动机来考虑,如何有效控制这种公权力过度放大行为的异化,更须谨慎斟酌。

现实困难确实存在。按照重庆的算账,目前公租房租金连偿还融资利息都不够。这也是当前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建设机构偏爱经济适用房这类可售型保障房的原因所在。这有待于制度设计的完善,加大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也需要在操作过程中发挥智慧。不妨效仿香港做法,充分运用社区底商的售卖或经营来缓解资金压力。

无论如何,资金问题都不是公租房转售的理由。必须看到,公租房与可售型保障房的根本区别在于,用租赁居住权对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实施动态保障,惟其如此,才能达到对应保人群的全面覆盖。

评价一地政府住房保障的绩效,应以保障居民的实际居住结果为标准。如果这一根本逻辑没搞清楚,以资金为由推动公租房转售,无异于破坏国家整体住房保障体系的设计框架,也是对保障房建设目标的敷衍与误读。

标签: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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