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去年4月,买主北京人张女士与李女士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35万元。近日,张女士起诉李女士称,因“国十条”使自己无法贷款,要求解约并拿回35万首付款及利息。
去年4月,买主北京人张女士与李女士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35万元。近日,张女士起诉李女士称,因“国十条”使自己无法贷款,要求解约并拿回35万首付款及利息。
昨日,李女士在法庭上辩称,张的情形并不属于贷款受限范围。
昨日,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李女士代理人称,张女士名下两套房中1套在河北三河,根据楼市新政,不在贷款购房限制范围内。原告因其自身原因未获得贷款,以不可抗力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买房时就知道这套房正对外出租,自己未违约。此外,原告交的首付款大部分已被被告用来支付银行贷款,张女士要求解约会给自己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主持调解失败,本案未当庭宣判。
背景
房屋数量只认“北京内房产”
昨日,北京市住建委工作人员称,去年4月,北京市出台楼市政策,商业银行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数据等,认定第二套住房。“也就是说,只计算北京范围内的房产。”该工作人员称。
据了解,今年2月份,北京又出台“京十五条”规定,北京暂停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售房。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