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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取消强制拆迁

新华网  2011-01-19 17:02

[摘要] 国务院常务会议19日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规定,取消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1月19日电国务院常务会议19日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规定,取消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条例草案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该条例草案对征收程序也做出规定,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草案规定了征收范围。

草案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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