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纠纷 > 正文

涉嫌隐瞒资产被取消购买限价房资格

北京晨报   2010-10-15 07:21

[摘要] 在购买了天通苑一处房产后,刘先生又申请购买限价房,后被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改革室以隐瞒资产状况为由,取消了其限价房购买资格的决定。

在购买了天通苑一处房产后,刘先生又申请购买限价房,后被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改革室以隐瞒资产状况为由,取消了其限价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对此,刘先生却认为,天通苑的房子实际上是以自己的名义给年迈的父母贷款购买的,不属于他本人,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朝阳区住保办的这份处理决定。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8年6月23日,刘先生向安贞街道办事处以单人户申请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2008年10月25日,刘先生按朝阳区住保办的要求认购了位于朝阳区北辰的限价商品住房,并签订了合同。去年11月,朝阳区住保办对刘先生家庭购买资格进行复查,发现对方在2008年8月22日就在天通苑小区购买了一套面积为73.37平方米的房屋,并且已经取得房屋权证,权人登记为刘本人。

今年4月30日,朝阳区住保办依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以“刘先生在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期间,未将上述房产纳入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隐瞒家庭住房及资产的真实情况”为由,作出了“取消刘先生限价房购买资格、刘先生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责令于15日内办理退房手续”的决定。

“天通苑的商品房实际上是我母亲的。”刘先生表示,在京申请限价房并如实填写了申请表后不久,其父母在洛阳老家的房子拆迁,他决定为父母在京买套房。因父母年龄过大,银行不给贷款,他便以自己的名义为父母贷款买房。同年8月22日,他用父母的钱支付了30余万元首付,自己贷款40余万元购买了天通苑的一套商品房,登记在他名下。刘先生认为,他与母亲达成了《房屋权约定协议》,因此他对并非自己实际的房屋无需申报。

刘先生认为,在他提交申请后,被告有法定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通过审核的家庭下发《备案通知书》,但他至今未见到这份通知。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称他故意“隐瞒”不能成立。

对此,朝阳区住保办的代理人表示,原告与其父母的自行约定不能改变房屋登记的情况。此外,《备案通知书》是由街道来核发的,原告强调应当是由区县政府部门来核发是没有依据的。原告在备案期间以及轮候期间都有如实申报的义务,但在轮候期间原告仍然隐瞒住房的信息没有申报。


标签: 限价房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房天下北京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 更多>>
新闻聚合 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 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