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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普通住宅按1% 或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新华日报   2010-10-11 15:10

[摘要] 针对江宁区住宅契税征收两度生变的情况,南京市昨日统一全市住宅契税执行口径,明确,在我省相关细则未出台前,对普通住宅分别按1%或按规定税率减半征税;对不符合条件的暂按3%预征契税。

针对江宁区住宅契税征收两度生变的情况,南京市昨日统一全市住宅契税执行口径,明确,在我省相关细则未出台前,对普通住宅分别按1%或按规定税率减半征税;对不符合条件的暂按3%预征契税。

10月8日,江宁区将住宅契税税率临时提高至4%,次日该区又再次调整税率,预征税率变为3%。契税政策“昨令今改”令购房人不知所措。

针对江宁“税变”,南京市地税局昨在其官方网站上明确表示,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该通知并规定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目前,省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操作办法。在该办法尚未出台之前,南京市明确,对南京市区域范围内(含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和溧水、高淳两县)的住宅契税统一按如下口径执行:一是对符合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普通住宅,分别按1%或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二是对不符合条件的住宅暂按3%预征契税,待省有关部门具体明确后,多退少补。(汪晓霞)

标签: 南京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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