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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订建议:独立司法体系是土地管理的前提

中国建设报  作者:杨遴杰  2010-08-19 19:24

[摘要] 从前面两篇文章的分析可以看到,由于上位法的修订不到位,加上部门立法的顽疾,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修订结果预计难如人愿。但阻碍法律修订稳步前进的更深层次原因在于政府对于土地的管理思路不清晰。

从前面两篇文章的分析可以看到,由于上位法的修订不到位,加上部门立法的顽疾,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修订结果预计难如人愿。但阻碍法律修订稳步前进的更深层次原因在于政府对于土地的管理思路不清晰。

土地问题关系到社会的每一个人,也关系到整体经济的运行质量和效率。我国的土地问题更关键的是土地权利的设定与保护,而不是管理问题,在继续声色俱厉地自我证明如何可以有效管理的时候,也许应该反思一下,在号称有着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与耕地保护制度的国度,为什么却有上规模的土地违法现象(根据国土资源部执法局的数据,政府为主体或者牵涉其中的占80%),还有着巨大面积的土地低效利用和闲置的现象。而很多发达国家只有《民法典》或《土地法》,没有专门的《土地管理法》,也没有土地管理机构,一切依法律执行,收到的效果却是土地违法现象基本杜绝,低效和闲置现象更是少见。

总结国外经验,其基本做法在于土地产权清晰、规则公平、司法保障以及市场化运作。我们今天的土地管理思路不从产权、司法和真正的市场化建设着手,不寻找当前各种问题的根本原因,还在所谓的“最严格”道路上狂奔。一方面继续自我赋权,保持一个不平等的二元产权结构,维持一个断裂、扭曲的市场;另一方面搁置法律体系的改革,不推动独立的司法体系建设,从而实现有效的权利保障。

过去几年的现实已经提供了足够多的前车之鉴。比《土地管理法》位序更高、也曾经备受瞩目的《许可法》、《物权法》出台后,各级政府出台的许可仍是随处可见,手持《物权法》意图保护自己房产的人们其最终结果仍然是被暴力强拆,与当年对这些法律的强烈期待形成一种让人沮丧的反讽。

不仅是《土地管理法》,在我国的法律都面临着同样的困局,一是法律没有一个经得起时间考虑的原则和精神追求,制定法律的原则是功利主义与现实主义,有的更体现的是既得利益阶层的意愿;二是没有独立的司法保障,失去司法保障的法律等于是“没有牙齿的老虎”。这样的困局,不符我国建设法制国家的大方向,却又成为一时无法突破的困局。

因此,单纯地希望《土地管理法》单兵突进,取得奇效,是不切实际的。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

,要全面梳理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从公平、平等的原则出发明确各类权利内涵,改变当前权利混乱、管理管乱的状况,这需要从《宪法》、《物权法》或者单出一个《土地法》来实现。比如集体土地权与全民权的内涵问题,同样是称为“权”的权利,应平等地具有同样的内涵,但是集体权在权能上相比全民权受到极大的约束。就如同公民权还分一等公民和二等公民一样,不公平性昭然若揭,但在立法和实践中从不直面与解决。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集体土地的配置、处分、市场问题不得不通过管理法来规定。政府在基本原则上不作为的结果是政府在管理行为上的必须作为。管理和技术的手段不可能解决原则缺陷带来的问题,最终又证明了单靠管理法规的无能为力。

第二,要建立起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在权利明晰的情况下,要建立起更加独立的司法体系,让每一项权利都“长上牙齿”,让每一个被侵害权利的主体能享受到公平的法律保障,让每一项侵权行为都及时受到打击。

在此两项条件满足的前提下,才可以去期望建立起一个更有效率的《土地管理法》。

(作者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

标签: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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