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称自己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物业费竟然比商品房还高,业主朱女士向发改委举报无果后将西城区发改委起诉。昨天上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称自己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物业费竟然比商品房还高,业主朱女士向发改委举报无果后将西城区发改委起诉。昨天上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朱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收费。在这个标准的要求下,经适房居民交纳的物业费应由基准价每月每平方米0.55元、电梯运行维护费按具体情况分摊计算、高压水泵运行维护费每月每平方米0.1元、安全消防设施运行维护费每月每平方米0.15元四部分组成,实际征收时不能上浮,下浮不限。物业公司的收费已经远高于政府指导价。于是朱女士向西城区发改委举报小区物业,请求发改委对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处罚。
由于对发改委的回复不满意,朱女士将西城区发改委起诉。
争议焦点
房屋性质各执一词
在昨天的法庭上被告西城区发改委的代理人称:朱女士居住的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显示,朱女士的房屋为商品房性质,与朱女士所提供的房产证不符。而确定房屋产权性质的管理权限不属于发改委,朱女士应向相关部门确认房屋性质。发改委认为,法院应驳回朱女士起诉。
对此朱女士的律师表示,朱女士当初购买的是危改回迁房,房产证上载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房产证是确定房屋性质的凭证,房屋性质就应是经济适用房。
发改委代理人则表示,危改回迁房也不全是经济适用房。物业公司拿出预售许可证显示朱女士所住的楼座全部是商品房。
据了解,朱女士所住小区里面的房屋有商品房和危改回迁房两种产权。朱女士认为回迁房和商品房应区别收费。而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提供的是相同的服务,区别收费对其他业主不公平。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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