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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保监会网站   2010-08-05 16:14

[摘要]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据了解,10%的比例高于此前业界的预期。

政策全文: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七条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级别以上。

第八条 保险资金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 保险资金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保险资金证券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团队稳定,历史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实现控股的股权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处理”的股票;

(三)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四)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五)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六)于基础设施等债权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累计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计划或者基金等;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计划或者基金等;

基础设施等债权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的金融工具。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管理、人员配备、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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