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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区三年内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6000套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  作者:曾小琴  2010-07-14 17:17

[摘要] 今年,泉州市区东海组团东宝花苑,将新建经济适用房500套、公共租赁住房200套;江南组团的江南花园城将新增400套经适房;而200套限价房将分布在东海、北峰组团。

今年,泉州市区东海组团东宝花苑,将新建经济适用房500套、公共租赁住房200套;江南组团的江南花园城将新增400套经适房;而200套限价房将分布在东海、北峰组团。

昨日,记者从泉州市有关部门获悉,《泉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2010-2012年)》已获得泉州市政府原则同意。根据规划,至2012年,泉州市区将新增各类保障性住房6000套,总建筑面积为38.2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1983套,经济适用住房1800套,公共租赁住房1417套,限价商品住房800套,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450户。

本次规划的保障性住房,主要建设区域为鲤城区和丰泽区的、东海、江南、北峰、城东、洛江区的万安街道、双阳街道、泉港区的山腰街道、后龙镇区(2012年拟扩大至经济开发区、台商区)。

据介绍,本次规划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厅关于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等制定,目的是加大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使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有所居或改善住房条件。

公租房合同一年一签

供应对象: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且在本辖区内无其他自有产权房屋的新就业职工,以及有稳定职业,并在本辖区居住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数量:2010~2012年,分别是200、517、700套。

筹集和建设:政府直接建设和从二手房市场收购;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或剩余的安置房中收购、调剂;在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或在经济适用住房剩余房源中相互转化等方面筹集。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管理:可以先租后卖,租售并举。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应腾退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根据房屋区位地段、承租人收入水平及其他相关情况每年核定公布。

廉租房 按户建立档案

供应对象: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2012年拟扩大到4倍以内)、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且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在辖区内常住3年以上的家庭户。廉租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数量:2011年1783套,2012年200套。

筹集和建设: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管理: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辖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年审制度,强化复核工作。对现已承租政府或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租金核减,使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水平和面积标准缴纳房租,现住公房租金的减、免由现产权单位承担。

经适房 5年内不得交易

供应对象: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80%,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且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在本辖区内常住3年以上的家庭,其中非本辖区户籍来泉务工5年以上的,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

数量:2010~2012年,分别是900、500、400套。

建设: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的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1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管理: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根据原价并结合多方因素回购。

限价房 90平方米以下

供应对象: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倍,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且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在辖区内常住2年以上的家庭户,其中非本辖区户籍来泉务工2年以上,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

数量:2010~2012年,分别是300、200、300套。

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与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建设。套型建筑面积主要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管理: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回购后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记者 曾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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