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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购房人巧用法律"逼和"开发商

工人日报  2010-06-21 09:46

[摘要] 蒋军是个30出头的年轻人,此前在南京市已购一套位置较好的商品房。然而就在今年4月南京房价“冲顶”的时期,他又“抢”到手一处地段更好、价格更高的房子。4月17日,蒋军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按约定缴纳了5万元定金,这套商品房总面积142平方米,总房价290余万元。

蒋军是个30出头的年轻人,此前在南京市已购一套位置较好的商品房。然而就在今年4月南京房价“冲顶”的时期,他又“抢”到手一处地段更好、价格更高的房子。4月17日,蒋军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按约定缴纳了5万元定金,这套商品房总面积142平方米,总房价290余万元。按认购书约定,蒋军应在7日内与卖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然而,就在蒋军与开发商签下认定书的两天后,即4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房产“新政”。蒋军面临着贷款和首付比率的政策调整,房子要还是不要,蒋军左右为难。他知道,开发商不会轻意退还已经交付的5万元定金。

向开发商提出完善合同要求

4月22日,蒋军找到开发商,提出要在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上增加己方的五点主张,即:将当初公开宣传的设立两所中名校的写进合同;确保所交付的购房面积不能达到或超过144平方米界线,否则由此产生的税费由卖房方承担;希望按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办理公积金贷款;房屋交付时相关配套应达到交付标准并与房屋同期交付,如果应视同延期交房,并按照总房款万分之五/日支付赔偿金;由于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相关细则还未完全明确,如果因此无法获得贷款或无法获得足额贷款,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提出于解除合同7日内,无息退还买房定金、诚意金及首付款。

由于上述五条中的部分要求击中了开发商的“软肋”,有关人员过目后作不了主,经层层请示,开发商最终回绝了蒋军的要求,理由是“国内无先例,我们不可能把每个买房人的要求一一写进合同里。”

“拉锯战”在签约期里进行

两次交涉无果,7天签订预售合同的期限也已届满,在合理要求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蒋军决定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开发商发书面函,要求对方必须针对自己提出的五点要求给予答复。4月26日,开发商给蒋军发来书面告知函,答应蒋军的合同签订可顺延3天,但同时告知,若3天后仍不按认购书约定前往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所支付的认购定金将分文不退。

蒋军说:“开发商的承诺为什么就不能落实在合同里?购房人为什么就得永远听开发商的?”

蒋军收到开发商回函的次日,他立即又给开发商致函,提出了不能接受的理由:格式合同条款中存在有悖《合同法》的不公正条款;对订购书的法律效力存在质疑等。蒋军一方面与开发商争取权益,同时作着与开发商打官司的准备,他将与卖方有关人员的交涉通话均作了录音,书面证据也全部准备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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