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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单套不超60平米 拖欠租金可扣工资

新京报  2010-06-13 09:42

[摘要]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昨日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7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公租房单套不超60平方米,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昨日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指导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指导意见》强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指导意见》要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指导意见》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政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补助。

■政策内容

1 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划扣

《指导意见》要求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2 公租房者权益可转让

《指导意见》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谁”,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市、县政府要通过直接、资本金注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此外,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对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公租房建设涉及的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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