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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况可直接动用维修金 无需通过业主表决

京华时报  作者:翟烜   2010-05-21 07:47

[摘要] 昨天,市住建委印发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首次界定了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和业主对物业的保修、养护、修缮的责任边界,使得物业修缮养护责任更明确,维修资金的使用更合理。

昨天,市住建委印发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首次界定了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和业主对物业的保修、养护、修缮的责任边界,使得物业修缮养护责任更明确,维修资金的使用更合理。其中,6种紧急情况,可不经业主表决直接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比此前的规定增加了一种情况。

市住建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处长李自强表示,去年12月1日起北京正式开始实施《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经过实践和应用,发现目前由于维修资金来源不同,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和业主之间经常因资金使用界限不清而发生纠纷,各区县承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部门,对于维修项目和资金的审批尺度把握也不统一。因此,经过近三个月的时间,他们制定了这个《标准》,也可看作是《办法》的使用手册。

李自强说,界定使用物业费进行房屋日常零维修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房屋维修、更新和改造两者之间的界限,是本标准重点解决的问题。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充分参考了国家及本市关于房屋大、中、小修标准以及本市实际情况,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了房屋各部分工程项目维修条件。本市住宅质量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本标准所列情形时,可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该标准出台后,将为区县有关部门进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提供依据,业主可以通过各区县房屋安全科看到具体内容,并进行参考和监督。

■细则解读

保修期内禁使用维修资金

【规定】住宅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本标准规定的情形的,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解读】李自强说,本标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和标准,明确提出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各分项工程质量保修标准,同时明确《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保修期限高于相关法规、规程的,以《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准。在质量保修期内,严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但损坏如果是认为破坏,那就是谁破坏谁负责维修。记者了解到,房屋质量保修内容主要包括主体结构安全、电梯工程、装修工程等,保修期多为5年,的也有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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