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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主体

中国国土资源报  2010-03-10 19:09

[摘要] 3月9日上午,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在人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高金榜在大会发言中建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应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主体,通过土地登记发证,理清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类主体的产权界限,避免产权主体虚置与权能重叠。

3月9日上午,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在人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政协委员、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高金榜在大会发言中建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应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主体,通过土地登记发证,理清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类主体的产权界限,避免产权主体虚置与权能重叠。

高金榜表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关系到节约用地、推进城镇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问题。目前存在产权主体不清、隐形市场活跃、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分配不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相对滞后等问题。

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出现的问题,高金榜建议:一是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主体;二是建立健全统一的市场和服务体系,完善市场管理规定和交易规则,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地价评估、交易代理、纠纷仲裁等相关服务;三是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税费标准,征收营业税、契税、土地税等,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税费体系,实现“同地、同权、同价”;四是建立合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分配机制;五是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鼓励试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政策;六是完善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重点做好农村土地整治;七是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八是在总结试点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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