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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廉租房保障实施细则:四种情况收回廉租住房

中国新闻网  作者:陈霞  2010-02-03 11:48

[摘要] 省内首部《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昨日出台,并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该办法也是河北省首次以多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为廉租住房保障设定实施细则。

省内首部《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昨日出台,并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该办法也是河北省首次以多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为廉租住房保障设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建设厅住房保障处相关人士说,与2007年12月1日出台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相比,河北省的廉租房保障办法不仅严格落实了国家《办法》的要求,而且在保障方法、筹集方式、退出机制上规定得更为详细。

【保障方式】

货币补贴

与实物配租相结合

国家《办法》只要求“廉租住房房源紧缺的城市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我省昨日出台的《办法》则明确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50平方米。

对群众关心的保障额度,《办法》规定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应当按三种方法计算补贴额:

(一)保障面积:保障面积标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人数;

(二)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等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减去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

(三)补贴总额:(保障面积-家庭实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

【保障顺序】

优先配租给

特殊困难家庭

《办法》规定,实物廉租住房应当优先配租给孤、老、病、残等 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暂无合适的廉租住房房源时,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实物配租等候名单,并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收入高低、申请时间先后和其他因素进行排序。等候期间,暂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如配租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对申请人应保障的建筑面积,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发放建筑面积差数的货币补贴。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生活保障家庭,不承担廉租住房租金,即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对其给予全额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全额免除其租金。

【筹集方式】

配建、集中建设等

多途径筹集

《办法》规定河北省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筹集符合基本标准的廉租住房。

具体方式包括:配套建设。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集中建设。按照大分散、小集中、方便低收入家庭居住和就业的原则,在城市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利用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存量闲置土地或新征土地,集中建设部分廉租住房;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按照廉租住房标准,购买或长期租赁部分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利用现有公有住房以及其他方式筹集廉租住房。

【基本标准】

廉租住房单套面积

30至50平方米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申请条件】

三个标准缺一不可

《办法》详细规定了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三个条件。

具有所在设区市、县(市)城市常住户口;家庭收入在所在设区市、县(市)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由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符合上述三个标准的家庭即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办法》还规定,居住危险房屋、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房屋等不适合居住房屋的,视为无住房。但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向被保障人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每月最长每季向申请人发放一次。

【退出条件】

四种情况

须退回廉租住房

《办法》规定被保障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个年度后,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关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收回、注销其《廉租住房保障证》,原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自下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原享受实物配租的,自下个月起按市场租金收取租金,并要求其在6个月内将所租廉租住房退出。

《办法》还规定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有四种情况和行为之一的,须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向他人转租、转借的。只要存在这四种情况和行为中的一种,就得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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