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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对政协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议的三个议案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2010-02-01 14:34

[摘要] 在政协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相关人士提出了稳定房价已经明确保障性住房等相关问题。对此,不少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房地产大佬任志强也在博客里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在政协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相关人士提出了稳定房价已经明确保障性住房等相关问题。对此,不少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房地产大佬任志强也在博客里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以下内容来源于任志强的博文整理:

我的提案之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制度科学合理、适度保障的提案

问题及分析:

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提供134万套各类不同的保障性住房。但北京市并未立法明确北京市的住房保障体系和分层次的保障对象。

提供住房保障是政府的责任,但应对什么样的人群实施什么样的保障却没有科学、合理与适度的研究,因此出现了现有文件政策中的混乱,以及不合理的甚至不合法的过渡,应进行清理与立法。

联合国的文件,公约中提出保证公民的居住权利是各国政府的责任,这是指地方政府至少要保证户籍人口中收入家庭且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居住权利。

1978年我国城镇人口的居住面积为3.6平方米,低于1949年的水平,目前北京市规定的低收入且住房面积小于7.5平米的家庭可享受廉租房保障,根据去年政府对我政协提案的答复,符合这一标准的家庭全市仅有7.5万户左右,其中用配租等方式已解决了1.9万户,补贴了约8000多户,前几年已累计收购与建设了约5.6万户廉租房。今年既可全部解决符合廉租房标准家庭的应保尽保。

从的调查看大多城市的廉租房保障户大约在城市户籍户数的1.5%。可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土地出让金的10%,住房公积金的等)远远大于对廉租房户保证的数量,完全可以解决这部分家庭的保障。

联合国的文件,公约中除这部分公民居住权利政府必须保障的责任之外,其它则不是必须保障而是帮助的责任,因此保障的概念必须在政府的文件或经讨论确定的法律中明确。

政府的帮助中有经济适用住房,这类住房政府免收了土地出让金,可以列入保障性的范围。但凡是涉及到财产权利的都已变成了非政府的法定责任。

目前被政府列入的收取了土地出让金的一切住房,不管是租赁还是两限房都已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列入了商品房的范围,而将商品房列入保障性范围则是与理与法不相容的。去年我已就此提出了提案,市建委给我们明确的答复是两限房等收取了土地出让金的商品房不是保障性住房。

但今天政府的工作报告中仍将两限房列入了保障的范围,而两限房保障的并非穷人,更不是低收入家庭。这种保障无论是在联合国的文件中,还是在国务院98年的23号文件和03年的18号文件中都是没有上位法保护的地方特殊案例。应由立法明确,否则政府无权任意确定标准并给以财产性收入的扩大化保障。

如北京市政府报告提出在开发商品房用地招拍挂中,配建保障性限价房,实际上是政府并未出钱,政府并未少收,减收土地出让金。而是在商品房中由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在为两限房补贴,形成了一部分消费者对另一部分消费者的转移支付,政府未出一分钱却用权利剥夺了一部分消费者的收入,为政府换了一项保民生保障住房的红帽子。

如最近丰台区的土地出让中35万平米的建筑中有5万平米的8000元/平米限价房,但土地出让金已高达1.7万元,不算建设费用就高出8000元的一倍多,这部分成本必然由其它29万商品房的购买者分担,形成了政府主导的分配不公平。

政府并未为两限房支付一分钱费用,政府又有什么权利去分配这些住房决定卖给谁不卖给谁呢?政府又有什么权利在两限房再交易时再征收一笔补偿费呢?而这种无限制的保障什么是个头呢?对中等收入的家庭难道还要再用分配的方式给其补偿财产性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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