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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禁绝恶法建立制度保障

交通银行   2010-01-05 09:28

成都市居民唐福珍自焚的惨剧,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项久受诟病的法律,再次得到了空前的关注,其存废问题成为最近国内公共讨论的主题。此事已成为民众表达对现行法律不满的一个新突破口,此中的怨愤也掺杂着对其他法律与司法行为的不信任。该条例制定于1991年,虽然学界已经一致认定,它明显违反《宪法》以及后来制定的《物权法》等上位法,但似乎必须要在一场场的凄惨事件爆发之后,在民众忍无可忍的愤怒之中,在公众与知识分子一起的大声疾呼之下,这项恶法的根基才会真正开始动摇。五位学者的提交的审查建议是这些推动之中最有力的一步。令人鼓舞的消息是,法学家的努力取得了成果,立法机关正在讨论废除该法,代之以名为“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的法规。

纵观,不论政体与土地制度为何,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私有房屋,这是各国的通例,所不同者仅在于房屋人之法律保障是否完备,执法过程是否公平,而中国与法治完备各国之间的区别正在于后者。将房屋拆迁问题还原为国家对房屋的征收问题,乃是重新澄清这一过程的法律实质:拆迁并非关键程序,而只是房屋征收过程的结果,房屋征收并非可由政府或其他主体恣意妄为之事,而是一个政府与房屋人在法律程序下互动,以达到公益与私利平衡之目的的行为。要使这一过程顺畅与合理,形式上的保障是法律,实质上的保障则是政府对于私权的尊重,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合理博弈的环境与氛围。

中国的改革过程即是一个重新构建产权与法治的正常体制,并使之成为政府与民众常识的过程。从法理上看,虽然依照中国现行法律,土地为国家或集体,但土地使用权亦为一种重要物权,非经合法与正当程序不得为他人所侵犯,包括为权人所侵犯,这是法学上最为初级的道理,已经制订的《物权法》亦有明文规定。此次学者上书中所提的各项基本修改建议,如征收房屋的前提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作为土地的者,应当成为征收、拆迁与赔偿的主体,征收程序先于拆迁程序,被拆迁人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机构本身不能既为立法者又为执法者,强制拆迁须经法院裁判等,均为不言自明的道理,不仅学界早已对此形成共识,质诸民众的基本法律意识与常识,也应该是这个样子。拆迁问题虽然显得错综复杂,但在学理里,它应该得到成熟而规范化的调整。

然而在现实中,《拆迁条例》这项明显违反基本法理的法律仍然能够顽固地存在于中国的法律体系之中,虽经多方质疑与反对而依然岿然不动,直待一系列惨剧爆发,天怒人怨之后才加以修整,不能不说反映了中国法律体系构架本身存在问题。如果法律体系中之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存在明显的相互矛盾与抵触,这些冲突一望可知,即使未经专业法学训练的人也能看得出来,则这样的法律何以取信于民,何以获得执法机构的尊重与执行,何以制止执法机构的肆意妄为,所谓依法治国的理想又如何能变成现实。如果法律本身即漏洞百出,在社会各界的多年呼吁之下依然没有得到修改的机会,这就会产生

“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使法律体系自身的生命力受到严重威胁,使那些合理而正常的法律也难以得到良好的遵守。

民意与舆论推动法制变革已成为近年来我们习以为常的模式。但公众的注意力有限,媒体的报道面与热情也有限。如果在一开始的时候,突发性事件与群情激愤促进法治的变革反映了社会的进步的话,那么当这样的模式成为我们的长久依靠而没有可替代的救济方式的时候,这就折射了法律制度的悲哀了。当大家热议

《拆迁条例》的修改时,不知又有多少其他恶法隐藏在角落里边不为人知或没有得到广泛报道,继续给民众的基本权利造成无穷损害。不止是法律条文本身,一些流行的司法实践也具有违反基本公平正义的特征,例如几年前的

“许霆案”揭示出来的中国刑事审判重刑化的倾向,如果认为只靠民众的愤怒就能使这些不公平的规定与做法得到废除,那无异于是空想。

现代社会应该是一种法治社会,这也是中国改革的方向。因此我们亟须扭转这种恶法与劣法无法得到追究与改正的局面,以一种具有自洽性的、自我清理功能的法律体系来树立法律本身的,取代其他的来源。目前学界热议之违宪审查制度,无论其具体路径如何,如何适应中国的情况,都应尽快建立起来。如果一条违反了宪法与基本法理的法律迟迟得不到纠正,那只能代表一个法律体系或政府体系的无能与耻辱。这样的法律只会不断给民众的法感情带来更大的伤害,最终导致的法律沦为一纸空文。

当然,解决拆迁冲突的突破口在于修法,但拆迁问题并非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也不是修改了《拆迁条例》便可使悲剧不再重演,使民众的不满自然消弭。现行《拆迁条例》条文的不合理只是整个拆迁做法不合理性的冰山一角,而且是学者与立法机关有能力加以改变的一个部分。这一法条的修改至多只能保证一种程序性的公正性而非实体上的公正性,而在一个实体不公正的环境之下,就算勉强建立起了程序上的公正,这种公正最终也必将遭到损害。

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从现行的房屋拆迁中可以获得巨大利益,不改变这种不利于民众的利益格局,法律的改变也难以收到实效。纵使在目前的该项法律得到修改,在法律上与逻辑上实现合理化之后,地方政府以及有权势的开发商依然可以在公共利益的界定、合理赔偿的标准上做文章,或是干预司法的独立裁断,损害民众的利益。一旦公众关注的热度降低,这个问题可能又变得不了了之。同时,就算是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由于对民众应对违法程序的救济程序缺乏规定,也可能变成一纸空文。因此拆迁问题牵连甚广,一条法律的修改只是个开始,它还涉及到复杂的地方利益问题,司法独立问题,以及中国式的以牺牲农村利益来推动城市化的发展模式问题。

面对中国当前充满混乱与风险的法律与社会环境,拆迁问题的解决之路可以说荆棘遍布。中国政府主导的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虽然带来了巨大的财富,但也将许多普通民众的利益碾压在巨大的“发展”车轮之下,在许多与中国类似的东亚国家,都没有发生过以如此激烈而痛苦的方式出现的现代化进程。如果我们在改革之初还可以以“必经的阵痛”为这一进程辩护的话,在今天我们可以比照别国经历,并发现这个过程迟迟得不到逆转,经济发展不足以普遍惠及民众的情况之下,这样的辩护已经失去了合理性。在《拆迁条例》修改已成定局的情况下,当前我们的当务之急是探讨进一步的制度建设,为民众的利益建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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