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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绿化面积须进购房合同 绿地不得低于30%

新京报  作者:李立强 林文龙   2009-11-20 07:16

[摘要] 昨日,北京市十三届常委会第14次会议决定,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将于2010年1月25日召开。昨日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了两部法律的草案修改稿,分别是《北京市绿化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2009年11月19日,北京市十三届常委会第14次会议决定,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将于2010年1月25日召开。昨日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了两部法律的草案修改稿,分别是《北京市绿化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会议还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和农村医疗工作的报告,以及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2009年11月20日,会议将听取市政府关于推进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报告,以及专门委员会的检查情况报告。下午,会议将表决昨日审议的两部地方法规。

居住区、居住小区配建的绿地面积和位置将在竣工验收时作为规划部门的验收环节,写入购房合同,以便购房者监督开发商的绿地建设。

2009年11月19日,北京市十三届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对《北京市绿化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相比一年前的一审草案,本次草案有了较大幅度修改。

绿化补偿收费拟取消

此次草案修改稿中拟不再立法规定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的具体绿化指标,并取消绿化补偿收费。不过为保证居民权益,修改稿中仍保留了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不得低于30%的规定。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

成片开发或改造的地区应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

未公示绿地平面图可罚5000

在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市农村委员会提出,由于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不规范,造成规划绿化用地被侵占、群众利益受损的现象比较多,应从程序上严格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制度。

为此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主管部门应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

同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草案修改稿中还新增规定,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开发商应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未按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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