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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主犯终审判处死刑

新华网  作者:刘振   2009-09-30 11:47

[摘要] 9月30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被称为“中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的原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主任李树彪及其同伙吴明光、吴明丁、王诗义、吴建祥、杨建武、欧阳山青、李娟、李庆容等九名被告人挪用公款、贪污、非法经营、窝藏和转移赃物一案的审理情况以及财产刑的执行情况。

9月30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被称为“中国住房公积金案”的原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主任李树彪及其同伙吴明光、吴明丁、王诗义、吴建祥、杨建武、欧阳山青、李娟、李庆容等九名被告人挪用公款、贪污、非法经营、窝藏和转移赃物一案的审理情况以及财产刑的执行情况。

主犯李树彪终审判处死刑

李树彪、吴明光等9名被告人贪污、挪用公款、非法经营和窝藏转移赃物一案,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院二审确认:李树彪利用其担任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用住房公积金存款作抵押、值押等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非法贷款6205.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和境外赌博等非法活动,案发后虽经司法机关多方追赃,仍有1900.5万元无法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李树彪还采取虚构单位名称,私刻单位印章,编造虚假贷款理由和贷款资料等手段,骗取公款5667万元用于境外赌博,并造成公款5517万元损失无法追回,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李树彪以上犯罪金额高达1.18725亿元;案发后,司法机关穷尽一切司法手段全力追赃共追回4455万元,到目前为止,仍有7417.5万元无法追回,鉴于其犯罪情节与犯罪后果严重,一、二审法院均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树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将已押扣冻结的全部财产予以没收发还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李树彪的死刑判决须经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后方可执行,目前,人民法院正在复核之中。

同案人吴明丁、吴明光开设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0997万港元,并为李树彪去澳门赌博提供地下钱庄帐号并在赌场“洗码”结算,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吴明丁被一、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吴明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其个全部财产上缴国库。

同案人李娟,为李树彪去澳门赌博提供垫赌码和“洗码”帮助,其行为亦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一、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其已押扣冻结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从李娟处追缴李树彪贪污、挪用的公款1030万元发还给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同案人原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副主任王诗义,为李树彪贪污、挪用公款提供帮助,参与李树彪贪污作案3次,贪污公款1215万元;参与李树彪挪用公款一次350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同案人吴建祥、杨建武、欧阳山青为李树彪贪污、挪用公款提供帮助与,其中,吴建祥参与贪污作案一次,贪污公款336万元;杨建武参与贪污作案一次,贪污公款395万元,分得赃款2.6万元;欧阳山青参与挪用公款19次,挪用公款3648万余元,为此,一、二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杨建武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并追缴其非法所得赃款2.6万元发回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以贪污罪判处吴建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6万元上缴国库,对其退交的赃物6万元予以收缴发回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欧阳山青有期徒刑六年,并对已押扣的欧阳山青的3.8万余元予以没收,发还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同案人李庆容,系李树彪的前妻,在李树彪案发后明知其用犯罪所得赃款购置价值73万余元的财产而刻意隐匿和转移,被一、二审法院以窝藏、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并对已扣押的财产予以没收发还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以上判决结果,除李树彪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人民法院核准外,其他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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