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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收回4户出租转租保障房 一户家庭不服决定

京华时报  2009-09-13 07:29

[摘要]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逐一向4户出租经济适用房或转租廉租房的家庭正式发出处理决定书。

据《广州日报》报道昨天,广州市住房保障办逐一向4户出租经济适用房或转租廉租房的家庭正式发出处理决定书。

昨天,4户家庭中有3户均签名并表示接受处理决定,不过剩下的黄继伟家对决定书尚有异议,拒绝签字。黄继伟接受采访时说,自己当时与同城一媒体记者手写了个出租协议,并没有签订正式租房合同,自己当天下午5时在意识到可能犯下大错后,当天晚上11点即致电对方要求解除协议却遭到拒绝,此后再无回音直至事件曝光。出租行为尚未生效。

对此,市住房保障办人士表示,自确认接受处理之日起,户主5天内要到该办住房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如果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出租协议与租赁合同在法律上是同一回事,从协议签订的那一刻起经济适用房业主的出租行为就已生效。”广东省代表、资深律师朱列玉昨天在接受采访时认为,黄继伟更早通过中介放盘寻找租客时便已具有出租意向,其解释不合法理。

另一户主伍先生,地在决定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面对镜头,他说:“不要拍我!这段时间我们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我接受处罚决议,我只希望今后能过上正常生活。这件事情就此结束好不好?”市住房保障办的工作人员表示,一般来说,像伍先生这样的经济适用房业主,购房三个月后原来居住的政府公房就要腾退。但因为伍先生家情况特殊,市住房保障办已经和当地街道进行协调,以后他和妻子还可以住在原来只有6平方米的公房里。

据悉,这次是首次对经适房业主发出要求其退房的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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