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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委出台物业管理新规惹争议

北京青年报  作者:张旭  2009-06-11 09:35

[摘要] 近期,有关物业服务的问题又成为业内热点。而这起因正是市建委于6月2日公布的《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有关规定引起新的争议。

近期,有关物业服务的问题又成为业内热点。而这起因正是市建委于6月2日公布的《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有关规定引起新的争议。

《办法》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检查、处理、记分,并按照积分对物业企业做出相应处理。同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受房屋管理部门委托,有权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处理和记分的初步意见。

新政策带来的新争议

“原来是多数业主不满意,业主委员会就可以解聘物业企业,现在是不是还要听居委会的?”对于《办法》的出台,西城区一家业委会委员卢先生在接受《广厦时代》采访时说,“如果业主对物业企业的评价和居委会评价不一样,是否会带来新问题?”卢先生认为自己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因为考评物业服务的权力给了居委会,而非业主委员会。”

争议并非这一点。一段时期以来,随着相关新政策的出台,物业管理的老话题遇到了新问题。当下,许多物业公司比较关注的问题是拖欠物业费的业主照样可以参加业主委员会。“原来只要是业主欠物业费,就无权加入业主委员会,自然就无法评价物业企业。”在西三环一社区物业室,物业负责人告诉我们,而根据现在有关规定,欠费的业主照样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照样能决定物业公司去留”。这位负责人说,几年前曾经出现过业主因欠费而欲炒掉物业公司的事情,“部分业主的做法确实让物业公司很头疼。”

谁有权评价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怎样,谁最有发言权?是数量众多的业主。”在西三环一个小区门口,居民王女士这样说,“保安工作好不好,社区卫生怎么样,都是每天生活在这里的业主知道。那些管理部门又不在社区,怎么知道物业水平,凭什么给物业打分?这中间有没有什么默契?”居民罗先生也表示出类似的担忧,一旦居委会等部门有权给物业企业打分,可能导致物业企业只注重维护和“打分部门”的关系,而忽略了对业主评价的重视。

而和业主不同,一些物业公司“鼓掌欢迎”《暂行办法》的出台。一家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原来有的业主自己拖欠物业费,反过来说物业服务不行,就要炒掉物业公司,弄得物业公司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现在有了具体的考评标准,就等于来了个公正的考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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