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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购房合同有效房价涨跌风险由买房人承担

新华网  作者:顾烨  2009-04-15 14:25

[摘要] 房价受金融危机影响而下跌,买房人执意退房,退房后又向开发商追索不能按期交房的违约金。南京中院在终审判决书上说:“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一经成立,房价涨跌的风险就由买房人承担,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新华网南京4月15日专电(记者 顾烨)房价受金融危机影响而下跌,买房人执意退房,退房后又向开发商追索不能按期交房的违约金。南京中院在终审判决书上说:“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一经成立,房价涨跌的风险就由买房人承担,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2008年4月,南京市民张某相中建邺区一处商铺,当月20日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协议:开发商收到房款后,如5月10日前不能交付房屋,经买房人催告后90天内仍未交付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契约;开发商应于契约解除后30天内返还已收房款及双倍定金,并按总房款的2%支付赔偿金。

签约后,张某依约支付200余万元房款。不久,房地产行情大变,所买商铺随同其他楼盘一道。为降低损失,张某连忙向开发商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契约并退房。

要回房款的次月,张某又到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按照定金罚则赔付一倍定金50000元、买房款利息,以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公证费。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本案商铺买卖双方都是人,法律上对他们应当同等保护。买房人为转嫁商业风险带来的损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市场法则,在没有行成单方解除权的情形下,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求满足后又提起诉讼,应属恶意诉讼。因此对买房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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