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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开发商设立霸王条款遭业主起诉判赔

新华网  作者:范春生   2009-04-03 16:05

[摘要] “不交采暖费和物业费等,就不能领钥匙!”辽宁省沈阳市市民陈彤在购得新房后,就遇到了开发商这样的霸王条款。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定,开发商必须交钥匙,并给付原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不交采暖费和物业费等,就不能领钥匙!”辽宁省沈阳市市民陈彤在购得新房后,就遇到了开发商这样的霸王条款。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定,开发商必须交钥匙,并给付原告交房的违约金。

2007年11月16日,此案的当事人陈彤在沈阳市和平区一楼盘售楼处预购了一套商品房,并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房款26万余元。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2008年8月31日为房屋最后交付期。

然而,到了2008年8月31日,该开发商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陈彤如期交房。在找到售楼处办理入住手续时,售楼员和办理入住手续的工作人员告诉陈彤,必须先交纳采暖费、水电煤气费、有线电视费及物业费,如果不交这些费用就不给办入住手续,不给钥匙。

开发商的霸道行为让陈彤很是气愤。他表示,小区供暖实行的是计量收费,自己没有用热,所以不应该交纳采暖费;而小区内道路、绿化、安保等配套物业设施尚在建设中,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因此也不应该交纳物业费。“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我履行的义务,我已经完全履行,而现在是开发商违约不交付我房屋。开发商这种做法就是‘搭车收费’的霸王条款!”陈彤这样对记者说。

由于开发商对陈彤的理由一概不予理睬,坚持不给钥匙,无奈之下,去年12月,陈彤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他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钥匙,同时,按日支付自己交房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全面履行。陈彤已经依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了房价款,开发商就应履行合同按时交付商品房。而采暖费、物业费等费用并不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开发商无权代替采暖公司、物业公司等单位行使权力,也不能以此作为向陈彤交付房屋钥匙的条件。

最后,法院判定,开发商应将陈彤购置的房屋交付陈彤,并给付陈彤交房的违约金,具体按每日支付总房款26万余元的万分之二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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