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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个人非住房出租税费调整

新京报  2009-02-21 08:09

[摘要] 北京地税征管处处长吕兴渭昨日介绍,2月18日,北京地税发布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个人非住房出租税费的两种计算缴纳方式。对于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月(含)以上的,执行12%的综合征收率,5000元/月以下的,执行7%的综合征收率。

三元桥一家商铺灯火通明,税率下降对商铺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
三元桥一家商铺灯火通明,税率下降对商铺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 本报记者蒲东峰摄

月租超5000元按12%计征,低于5000元按7%计征,去年12月起执行

●租金5000元/月(含)以上的,税费按12%计征,5000元/月以下的,按7%计征

●去年12月1日起执行;出租户多缴税可按相关程序办理退税手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昨日正式公布,除分税种计征外,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税费则按7%或12%综合征收率计征。

非住房出租5000元临界

北京地税征管处处长吕兴渭昨日介绍,2月18日,北京地税发布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个人非住房出租税费的两种计算缴纳方式。

对于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月(含)以上的,执行12%的综合征收率,5000元/月以下的,执行7%的综合征收率。

2004年以来,非住房出租一直按5%征税。2008年10月,非住房出租按约25%的税率征收。北京地税昨日表示,新的综合征收率政策,从去年的12月1日开始施行,出租户在去年12月1日以后多缴的税,可以按相关程序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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