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6年10月23日,D公司与A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1、A公司向D公司偿还建筑工程款3000万元及利息;2、A公司向D公司支付本判决第1项之款项的付款滞纳金。
1996年10月28日,A集团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书》),约定甲、乙双方合作将甲方所属的A公司改组成为中外合作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A有限公司,各方对合营公司的责任以该方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甲方认缴出资510万美元,占51%,乙方认缴出资490万美元,占49%。合作期限30年。
其中 “双方的责任”规定:“原A公司在合营公司成立之前所发生的任何债务和责任,不论是在什么时候由谁提出,一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如果合营公司或乙方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的,甲方应该全部予以补偿。”
判决后A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因内部管理混乱,无力还款。
1997年7月,D公司向法院yu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要求追加A集团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债务。
理由是1996年10月28日,A房地产集团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书》,已经约定“原A公司在合营公司成立之前所发生的任何债务和责任,不论是在什么时候由谁提出,一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如果合营公司或乙方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的,甲方应该全部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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