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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藩:重庆购房退个税的做法完全合法

房天下   2009-02-09 10:34

[摘要] 为改变当前经济社会状况,防止经济形势进一步恶化,一切没有社会危害而又有利于经济增长的措施都可以尝试。重庆的探索是值得肯定的,力度还不够,应针对购房者而不仅仅是首次购房者,这样作用会明显些。

  重庆市政府于去年12月18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采取适应性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其中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市内购买住房的个人按揭贷款本息,可抵扣产权人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提留部分。凡重庆市在2008年12月1日起购买首套住房的购房者,均可以享受这一政策,具体享受比例为40%。这一事件引得举注。

购房退税是一项有益的尝试

购房退个税在西方发达国家是很成熟的做法,他们利用这项政策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也提高了百姓的购房积极性,提高了私有化率,减轻了政府住房保障的压力。

为改变当前经济社会状况,防止经济形势进一步恶化,一切没有社会危害而又有利于经济增长的措施都可以尝试。重庆的探索是值得肯定的,而且我还要说重庆的力度还不够,应针对购房者而不仅仅是首次购房者,这样作用会明显些。因为这条措施的初衷并不是搞住房保障,而是刺激消费和,消化存量房地产。重庆市政府想尽快启动市场,促进交易的恢复,但考虑到当前的舆论环境,既要顾头又想顾尾,所以羞羞答答,不敢针对全体市民推出这项政策。其实,如果针对全体市民,即便买房的高收入家庭因此退税(实为补贴)多,这说明他们纳税多,对社会贡献大。在目前国民经济运行的特殊困难时期,买房子如同当年支援前线,他们是在继续做贡献。退税(补贴)多,可以看作是奖励,贡献大则奖励多难道不对吗?要知道这不是发放贫困补贴。当然,如果财力有限,不能长期实施下去,就把它作为临时政策,可在经济形势好转后加以调整,只帮助首次购房者。

重庆市政府的做法完全合法

许多法学、律师甚至个别未作深入研究的财税认为重庆的做法是违法的,他们的理由概括起来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重庆减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在此列,所以于法无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没有退税的规定。对于减税,第五条也规定了特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才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是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是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是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既然买房退个税没有规定也没有经过批准,所以就是违法的;(3)个人所得税属于共享税,没有授予地方政府自行减免这种税收的权力。根据规定,共享税的开征、停征,税率的调整、减税、、加税等权限一般归掌握。所以,重庆的做法既违法又越权。

就这些“判决”依据,我专门请教了著名房地产、财税孙炜女士,与其进行了讨论。我们认为,上述认识都是错的,原因在于,重庆购房退个税的做法实际上是地方财政支出的重新安排,可以看作临时性补贴支出,根本不是真正的减免个税,说其违法是对问题的本质没有准确认识,适用法律错误,自然也就出现了“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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