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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个人非住房出租取消税率优惠 不按5%计征

北京青年报   2009-01-25 08:24

市地税局24日表示,由于个人非住房出租按照分税种计征方式进行征管依然存在税种多、计算复杂、纳税不便等问题。为此,该局正在研究解决上述问题的具体办法。相关办法出台后,将及时通过北京市地税局网站对外发布。

据介绍,2004年市地税局对个人出租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明确了按分税种计征和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两种方式。2008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鼓励住房出租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有纳税人反映个人非住房出租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各税,与相同情况下个体工商户税负不公平的问题。为了贯彻200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精神,经研究,市地税局印发了《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征〔2008〕237号),明确了个人非住房出租不再适应5%的综合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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