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提请的一项关于《宁夏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正在审议过程中。该条例对宁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准入“门槛”有了提高。
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提请的一项关于《宁夏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正在审议过程中。该条例对宁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准入“门槛”有了提高。
该条例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1000万元以上的实缴注册资本,其中货币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并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有11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1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据介绍,该条例无论从注册资本还是人员配置,以及对管理的要求,都较之以前有了很大提高。原条例规定,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其中货币资金在200万元以上,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有7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即具备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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