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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品房配套设施不完善不得交付使用

新华网  2008-10-02 10:23

水不通、电不通、气不通,甚至路也不通,但按照房产开发商事先拟就的购房合同,房子却已经可以“交付使用”。类似这样的“交房行为”,贵州省将立法予以禁止。

记者最近在采访中获悉,按照贵州省有关部门已提请贵州省审议的《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今后贵州省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开发项目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不仅必须依法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水、电、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也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投入使用条件,并且这些设施还应已明确产权、管理权和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据了解,由于《许可法》实施后,目前我国对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缺乏相关规定,因此一些开发商在开发大楼盘时,虽然根据相关规定必须根据规划按时建设有关公共建筑配套设施,但开发商往往都让可销售楼盘的开发优先于公建配套设施,而这些楼盘开发周期往往要5、6年,使得一些前期入住的业主,不能享受到楼盘的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生活工作诸多不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据悉,贵州对商品房交付的这一严格规定,主要是为了弥补这一政策真空,同时加强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贵州省这一规定,将有望在明年1月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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