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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被法院处以30万元罚款

新京报  2008-04-06 09:38

两家房地产公司在一房地产项目转让中发生纠纷,由于四川省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房地产土地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3日上午,南充中院举行的集中执行警示大会上,南部县法院对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处以30万元罚款,这是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南充法院系统对“老赖”或拒不协助执行者开出的罚单。

在泸州商会所在地的江阳区忠山路上,泸州市巨龙房地产公司和泸州商会联合开发了一个忠山路商业项目,后因资金不足,两开发单位将此项目转让给外来企业———西安利坤房地产公司。由于土地过户手续迟迟没有办理,这个标的8000万元的房地产项目合同转让最终发生纠纷。去年8月31日,四川省高院向两被告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包括办理过户手续在内的相关法律义务。同年10月,省高院指定南充中院审理此案,南充中院随即指定南部县法院具体执行此案。据介绍,去年10月以来,法院方面三赴泸州,找到泸州市国土资源局,要求该局协助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南部县法院执行局局长袁芳称,“按规定应该办理,但国土局迟迟不办理,导致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要是他们不交纳罚款,我们下周就上门强制执行。”

3日下午,记者致电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室,一名工作人员称还未收到罚款决定书。随后,记者将电话打到泸州市土地交易,一名姓华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西安利坤房地产公司是跨省开发,按原来的规定应到省厅办理相关手续。后经过市国土局会商,同意在泸州办理,“应该说土地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103条、104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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