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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房屋维修可以用“专项资金”付账

新华网   2008-04-06 07:52

针对近期有关房屋质量的投诉增加,房屋维修纠纷多发现象,辽宁省鞍山市房产提醒,很多情况下的房屋维修不需要房主自掏腰包,但要针对不同质量问题,找到不同的维修责任方。

鞍山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副处长万雪松介绍,近期他们经常接到市民投诉,如房屋顶楼漏水、墙体开裂等问题,在物业公司和房管所几次都没有修好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对此万雪松表示,房屋也是一种商品,各部位的保修期和责任人各不相同。

如屋面防水、上下水管道等部位保修期一般在5年以内,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由房管所和物业公司负责,市民平时交纳的房屋维修费和物业费也基本用在这里。而房屋的基础、承重墙、柱、梁等部位,是终身保修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对于这些,买房时市民可参照合同里的质量保证书的明确界定,对不同的损坏部位找对应的维修单位。

万雪松指出,如果房屋过了保修期需要大修,平时交纳的房屋维修费和物业费却不涵盖,可申请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据介绍,各种住房都有“专项维修资金”,其启动的方式也各不一样。如参加房改的住宅,一般在售房金额中提取(多层提取25%、高层提取30%),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统筹使用;公房则由城市维修费提供大修资金;商品房由买房人按照售房金额的2.5%交纳,收取的费用由财政局和房产局。前两种住房形式由管房单位统一安排大修,若商品房需要大修,则应当通过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在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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