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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修改4项法规:住宅用地使用权将自动续期

新京报  作者:马力   2008-01-17 10:14

市民购买的住宅,如果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将自动续期。市国土局昨天发布,北京市修改了4项地方法规。其中关注的住宅建设用地70年使用权期满如何处理的问题,北京根据物权法修改了地方法规,确定为自动续期。

以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中,居住用地为70年。那么70年后,自己购买的房屋将如何处置,一直是百姓关注的问题。而去年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解除了群众对其住宅在使用权期满后的担心。

 此次北京修改的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

■ 法规对比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原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向原发证机关交还土地使用证,并办理注销登记。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的,应当最迟在期满前1年提出申请,并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地价款,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新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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