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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房主卖房后反悔拒过户 被判赔房屋差价40万

新京报   2007-12-19 10:59

一男子卖房后反悔,法院咨询房价后,确定差价款判赔给买主

4年前,陈女士以22.5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二手房。随后房主崔先生反悔,迟迟不愿过户。陈起诉崔,要求判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调查后发现,房屋已变更到崔先生所在单位的名下。鉴于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陈女士诉请已无法履行,昨日上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崔支付陈女士因房价上涨而引起的房屋差价款47.6万余元。

买卖两年后房屋“易主”

法院查明,2003年8月6日,陈女士经人介绍从崔先生手中以22.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望京的一处房产。2004年6月,崔先生取得了房产证,却一直不愿与陈女士办理产权过户。随后,陈女士将崔先生告上法院。

“房子不是我的了!”案件开庭时,崔先生拿出一份2005年判决书,该判决书记载房子是他从原单位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2005年10月,中华通信公司以崔先生未按约定在公司工作满7年为由,要求收回房产。同年11月,朝阳法院将房产判给了中华通信公司。

因此,陈女士与崔先生签订卖房合同已无法履行,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房价上涨的损失。崔先生表示,可以解除协议,但陈女士要支付租住期间的房租。

法院认定房主违背诚信原则

法官调查发现,判决下达一年多,中华通信公司未收回房产,也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直至今年7月30日本案审理后,房屋产权才被重新登记在了中华通信公司名下。

法院认为,中华通信公司和崔先生在陈女士起诉后,才突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这说明他们是想通过法院判决为崔先生和陈女士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制造障碍。因此,崔先生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崔先生按照房屋现价与原交易价格之间的差价赔偿陈女士损失。

向价格部门咨询房价市场水平后,法院以此计算出的房屋差价为47.6万余元。

标签: 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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