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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卖城里人11年后反悔 法院判决买卖协议无效

新京报  作者:王殿学  2007-12-12 15:06

11年前,房山区农民闻涛(化名)将房子卖给城里居民陆敏(化名)。今年6月,卖房11年后,闻涛以农民住宅不能卖给居民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昨日(12月11日),房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庭宣判协议无效。

卖方

我现在无房住

今年66岁的闻涛称,1996年3月,其将位于窦店镇瓦窑头村的6间半住房卖给陆敏,价格为1.5万元。但今年,他得知农村村民的房屋不能卖给城市居民,且他本人目前需要住房,遂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协议无效。

闻涛的代理人表示,拥有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特有的权利,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不允许买卖的,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自始至终无效,而且闻涛的宅基地使用权一直没有转移。

“我本来有两块宅基地,其中一块卖给被告后,村里将另一块收回。我现在没有地方住了,只能和老伴暂时住在女儿家。”闻涛说。原告在起诉书中请求判决被告将房子归还自己,但昨日开庭时,其撤回了该项起诉,仅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

买方

房屋已经过户

陆敏的代理律师认为,该买卖协议有效。他称,闻涛所在村的村委会收取了陆敏5000元的村民管理费,村委会已将陆敏当作村民看待,陆敏应当享有村民待遇,而且买卖已经过村委会的同意,手续都已办理。

该律师表示,1996年的法律和法规没有一条规定城镇居民无法购买农民的房屋,按照当时的规定,城镇居民是可以使用农村土地的。

陆敏的儿子当庭称,房子购买后已到北京市房屋买卖办理了房屋买卖契税等。开庭前,房山法院曾经委托机构对房子进行评估,评估价为9.8万余元。但闻涛不认可这个价格,只愿意退回当时收取的1.5万元。

法院

协议违反转让规定

经审理,法庭宣判双方的买卖协议无效。法官表示,该房屋使用的是农民集体的土地,被告并非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且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已经涉及农民宅基地转让。双方未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买卖协议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民住宅转让的有关规定。

宣判后,闻涛说:“我并非只愿意退回1.5万元,但评估的9.8万元太高了,我无法承受,我将通过其他方式讨回住房。”陆敏的儿子表示,将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标签: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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