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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开发商借助合同“暗战”《物权法》

新京报  作者:张晓玲  2007-09-28 17:16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物权法》

出卖人声明该商品房附属的 地下停车库 、 会所 、 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规定必须转让及本合同明示约定转让之外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 、 ×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2006年7月某楼盘购房合同

10月1日,《物权法》将正式实施。记者调查发现,从前年开始热议《物权法》草案,到现在快要实施,购房合同中关于共有权属的条款发生了明显变化,车位、车库、会所等共有部位,由原来的模糊处理到现在独立出售并取得产权证,正在成为一种新的"潮流",由此导致的停车纠纷愈演愈烈。"保护(建筑物区分)共有权人利益"是物权法精神之一,然而已有不少开发商在《物权法》出台后至实施前的"空白阶段"对其精神进行规避。

经济观察:开发商借助合同“暗战”《物权法》

由于法规具有滞后性,美丽园、方南家园、时代庄园等小区的物业纠纷,无法依据《物权法》解决。摄影/周晓东

开发商借助合同"暗战"《物权法》

车位、车库、会所等共有部位原来"模糊处理",现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归开发商;业内认为,《物权法》"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条款不具可操作性

10月1日,《物权法》将正式实施。作为一项基本法,《物权法》提纲挈领地归纳了一些基本精神,对权利人的生活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

记者调查发现,从前年开始热议《物权法》草案,到现在快要实施,购房合同中关于共有权属的条款发生了明显变化,车位、车库、会所等共有部位,由原来的模糊处理到现在独立出售并取得产权证,正在成为一种新的"潮流",由此导致的停车纠纷愈演愈烈。而"保护(建筑物区分)共有权人利益"的物权法精神之一,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贯彻。相关人士认为,应尽快出台《物权法》配套细则,对这一偏差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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