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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价上涨房屋买卖因逐利纠纷攀升 有四大特点

新华网  作者:李京华   2007-09-01 11:13

北京市房价近两年来一路上涨,在房地产市场中,因卖房人逐利而对已经成交的房屋交易反悔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诉讼也随之攀升。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年初以来,这家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大约300件。目前,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仍处于上升趋势。

根据一中院统计,房价上涨导致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主要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其他买卖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等形式出现,尤其以房主反悔撕毁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组织为赚取差价而一房二卖的案件为多。

一中院法官对这类案件进行调研后认为,因房价上涨引发的房主反悔和一房二卖类案件有四大特点:

一、这类案件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达到全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件的三成。

近两年北京房价涨幅惊人,很多已经卖出的房产短期内每平方米数百元甚至上千元。受利益驱动的卖房者,包括房地产的开发商,为了弥补自己卖出价与现在市场价的差额损失,绞尽脑汁让已经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而引发诉讼。

此外,还有一些卖房人,包括提供包销服务的房地产中介企业,在房屋已经卖出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又把房屋卖给出价更高的第三方以赚取更多的差价,因而发生诉讼。

卖房人反悔的理由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有:尚未收取定金,尚未办理房产证;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央产房”不能上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着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正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等。

二、以卖房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居多。

此类案件中,如果是一房二卖的情况则以买房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居多;如果是卖房人对已经成交的房产交易反悔,则以卖房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居多。房屋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物权已经发生转移,但是因房价的大涨,卖房人觉得自己吃亏了,于是就以种种理由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因而作为原告诉至法院。

三、此类案件以卖房人败诉居多。

根据“合同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无效事由或没有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不论是买房人还是卖房人都应严格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除非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卖房人一房二卖一般都很少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依据,卖房人事后反悔也往往无正当理由,因而难逃败诉的风险。

四、卖房人冒着败诉风险仍然反悔撕毁房屋买卖合同或者一房二卖,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数额远低于其转卖房屋获得的利益。

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双方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的物权还没有转移,此时卖房人仍然有权处分房屋。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只能判令卖房人向买方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赔偿卖方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为此,一中院法官提醒买房人,一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对违约情形进行事先约定,并尽可能约定一个较高的赔偿数额。我国的法律允许当事人提前约定违约金,只要不明显高于违约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即可。二是《物权法》实施后,为了防止卖房人一房二卖,买房人可以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即买房人)的同意,卖房人无权再将房屋卖给出价更高的人。

标签: 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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