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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推动法规修改 建设部起草《房屋登记办法》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作者:中国房地产报   2007-08-13 13:42

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促使政府部门加快制定配套法律及修改相关法规。日前,建设部发出通知,就已经起草完成的《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办法》将规范我国各地房屋登记行为。一旦《办法》通过施行,建设部原先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各地根据这一法规制定的现行的相关实施办法将废止。

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蔡耀忠表示,“《办法》是《物权法》配套法规中核心的一个,它明确了不动产权,个人或者其他人拥有的不动产将拥有明确的权利保障以及统一的权利证明。”

明确期房权属

《办法》是建设部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在现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组织起草的。

除权登记外,《办法》新增了他项权利登记(主要为抵押权、地役权)及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三大章节内容。

其中明确,当事人有房屋权转让或抵押、预购商品房或预购商品房抵押、在建工程抵押,都可以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中国房地产与住宅研究会法学委员会委员刘玉录认为,“《物权法》第二十条已设立了预告登记内容,《办法》进行了具体化,主要是为了保证约定期内交易关系的稳定。”

“明确期房的权属问题尚属首次,这也将为众多购买期房的消费者提供一个法律保障。之所以会出现一房二卖甚至多卖的情况,主要是由于购买期房的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权属证明之前往往存在权属的真空期。也是国家在期房到现房这一过渡阶段,对购房者的权益进行确认。”蔡耀忠强调。

车库、会所等小区共有部分的产权、共有产权房分割问题都是目前房产登记领域争论的焦点。对此,《办法》明确规定,申请房屋权初始登记,应当将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物业服务用房、依法可以登记的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共有部分一并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但不发房屋权属证书。

刘玉录认为,“新《办法》比建设部原先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完善了许多,主要是为了适应新的房地产业形势、公民物权保护和登记机关电子化等方面的需要做了比较大的调整。”

“这不仅仅是一个补充完善的过程,在之前并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管理办法,各地之间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造成很多潜在的问题。”蔡耀忠说。

为物业税铺路?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办法》修改,主要是为与今年10月1日将要施行的《物权法》相统一。《办法》中首次明确了期房的权属问题,与此同时,不动产登记完成之后,也为物业税的出台提供了空间。

“种种迹象表明,物业税开征有可能提速,《办法》的出台也是一个必要的步骤。”不少业内都表示,今年物业税不管从内容还是制度等方面,都应该会有进一步的动作,从“空转”到“落实”的脚步正在提速。

“《办法》规定,不动产登记完毕后不进行年检,也不收取年检费用。”曾任职于国务院房改办的学者武建东指出,这一做法事实上为未来出台物业税提供了空间。

“不动产产权经过明确登记后,加上10月即将实施的《物权法》,都为物业税出台提供了空间。”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主任牛凤瑞表示,“尽管如此,年内进行物业税试点的可能性仍然不大,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仍有很多。从弊端角度看,可能会进一步抬高房价。因为随着税费的加重,购房人必然会将这部分税费转嫁出去,那么房价进一步上涨的态势就会出现。”

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也表示了相同的观点:“住房普查尚需要一年的时间,还谈不到何时征收住房保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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