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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月均工资5倍

新华网  作者:孔博  2007-06-09 10:13

记者7日从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获悉,自7月1日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006年度广州职工月均工资3027元的5倍,即15135元;但缴存基数超过2006年度广州职工月均工资3倍或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超过部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介绍,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统一的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是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广州现行工资标准780元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部分可以不缴存。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进行缴存额调整。

标签: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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