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府近日下发的《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首次对非住宅拆迁补偿做出明确规定。这一规定要求:拆迁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非住宅房屋,可以采用货币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补偿。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为生产性房屋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调换到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调换为其他性质房屋的,拆迁当事人双方可协商确定产权调换地点。
对于非住宅的界定,这一规定要求以产权证照为依据,补偿标准一般是首先按住宅房屋的标准对其进行评估,然后在这个评估金额的基础上,性企业增加10%补偿,生产性企业增加15%补偿,经营性企业增加20%补偿。
这一规定还要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共同选定的,须经长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定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抽签,并在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下,方可由一方当事人抽签确定。
从去年开始,长春市开展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计划用两年时间改造750万平方米。非住宅如何补偿,是长春市在大规模拆迁改造中遇到的普遍问题。以前的棚户区改造以及拆迁中,都是注重住宅的拆迁补偿,而非住宅的拆迁补偿一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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