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济南市施行的《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换算成建筑面积43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济南市规定,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这一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套型面积的,或者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住宅房屋,但合并计算其面积仍达不到套型面积标准的,可以按上述规定获得补偿。如果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由拆迁人承担。超出套型面积标准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济南市同时规定,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非住宅建设,实行异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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