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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政府对个人集资建房现象应当有个说法

新华网  作者:周文龙  2007-01-22 08:31

[摘要] 在房价持续上涨、住房供求失衡的背景下,当前一些房价较高的大中城市个人集资建房势头发展很快。从实际情况看,个人集资建房确实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中低收入老百姓住房难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住房市场供应压力

房价持续上涨、住房供求失衡的背景下,当前一些房价较高的大中城市个人集资建房势头发展很快。从实际情况看,个人集资建房确实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中低收入老百姓住房难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住房市场供应压力。但当前政府对个人集资建房还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让个人集资建房健康发展,政府就应当给个人集资建房一个明确的“说法”,把它纳入政府工作规划,使之在政府严格监督管理之下有序进行。

其实我们国家早就有自上而下的住宅合作社系统,其所提供的合作建房服务无论目标宗旨还是实现形式,都与当前的个人集资建房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但这些住宅合作组织的职能长期以来处于缺位状态。从范围看,许多国家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比率都超过20%,一些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福利水平较高的国家达到30%甚至更高。而我国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比例近年来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2006年竣工面积已不足新建住房总量的5%。即使是这样,还是有一部分经济适用房建设面积偏大,或没有分配到真正需要的中低收入群众手里,这挫伤了群众的热情,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也正因为如此,群众才从心底真切期盼个人集资建房能够为他们带来福音,有人甚至将个人集资建房当成新一轮社会性“福利分房”。

但是个人集资建房与单位福利分房并不是一回事,两者的区别在于其分配关系的差异。个人集资建房者一般都是中低收入的无房群体,有强烈的需求但无足够的购买力,所以应以收入水平为准入门槛;而单位福利分房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属于改善性需求,并且有能力实施福利分房的单位一般效益较好,职工收入多在中等收入以上水平,所以实际当中都以资历级别为分配标准。由此看来,个人集资建房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广大低收入弱势群体的利益。所以,个人集资建房必须与单位福利分房脱钩,凡参加福利分房者不能参加集资建房;这应成为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分配原则。

虽然个人集资建房现象的出现有其一定的必然性,但也有不利于集约化利用社会资源和能源的缺陷。如果任由其无序发展,不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在当前群众对个人集资建房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下,政府不应该回避这个颇具代表性的问题,而是应该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切实体谅群众的困难,尽快拿出对个人集资建房的规范性办法。

当前很有必要将个人集资建房纳入住房体制改革和政府工作规划,并且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有效之下有序进行,以确保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政策调控成果和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此外,个人集资建房的初衷之一就是还利于民,重在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而不应如某省的省直机关那样,成为政府机关等借以建“低价高档”住宅的机会。所以在土地、工程、分配等环节,都应加强,一方面为中低收入人群的集资建房提供相应服务,另一方面防止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引发新的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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